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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是否撤销拍卖?

最高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中, 法院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 是否应予撤销拍卖?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如果法院未按规定公示评估报告的副本,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程序瑕疵,进而应当导致拍卖结果被撤销?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在拍卖行为不存在“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虽然拍卖公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案情简介

一、日照市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中院委托甲公司对姜某所有的日照市月XX房产进行网拍询价,该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司法网拍房地产询价报告书》,明确“估价对象为独栋别墅,有院落一处,铁艺围墙”,给出询价结果为931.83万元。

二、2021年3月17日,日照中院作出(2016)鲁11执413号之七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上述房产。期间,丁某以元的报价拍得案涉房产。但丁某未在拍卖公告约定时间交纳拍卖尾款。

三、丁某向日照中院提出异议称,其在竞买后联系房屋权利人才得知,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房屋权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项。根据规定,在案涉房产的拍卖说明中,没有说明院落状况,导致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且法院拍卖行为存在未按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以及拍卖房产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情形,应当撤销拍卖。

四、日照中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鲁11执异2号执行裁定,驳回丁某异议。

五、丁某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鲁执复93号执行裁定,驳回丁某复议请求。

六、丁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260号执行裁定,驳回丁某的申诉。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是否应予撤销拍卖?最高法院认为:

1.丁某所称后来得知“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以及“房屋权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项”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丁某对拍卖公告中案涉房屋包含院落的理解正确,不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2.在此基础上,尽管日照中院未按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拍卖公告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虽有瑕疵,但行为不符合《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不应予以撤销拍卖。

实务经验总结

1.网络司法拍卖中,未公示副本行为是否会“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若不存在“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虽然拍卖公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2.竞买人购得房屋后自行委托鉴定,报告载明房屋属危房。执行法院发布拍卖公告时未就房产是否属于危房进行瑕疵公告,致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虽然拍卖成交单价低于同地段市场单价,但不能据此推定竞买人认可房产瑕疵,拍卖应予撤销。(见延伸阅读案例1)

3. 执行法院对拍卖财产有义务进行必要的调查,若执行法院在拍卖前未进行必要调查,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中对无证建筑情况及租赁情况等瑕疵未予以充分说明,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而参加竞买,且执行法院无法向其实际交付拍卖成交裁定中确认归其所有的房地产,买受人购买目的最终无法实现,法院可依法撤销拍卖。(见延伸阅读案例2)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法院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_网络司法拍卖评估报告公示_拍卖成交后标的物错误怎么办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系对撤销拍卖的一般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作了明确规定,本案系网络司法拍卖,应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规定。

其次,本案中,丁某主张拍卖公告存在严重失实,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撤销拍卖。对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未公示副本行为是否会“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丁某主张,在参与竞拍后得知,房屋所有权人姜某认为评估报告房屋价款中不包含院落及院落的装修价值,并明确表示不会配合申请人办理院落及院落装修交接手续。但日照中院在(2021)鲁11执异60号执行裁定中认为,日照市月XX房产,是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姜某主张内部装修、院落、绿植为案外人姜某成投资,既无证据又于法无据,驳回姜某的异议。姜某对此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2021)鲁执复322号执行裁定认为,“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复议申请人主张内部装修、院落、绿植为案外人姜某成投资,没有证据证实”,驳回姜某的复议。

由此可见,丁某所称后来得知“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以及“房屋权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项”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丁某对拍卖公告中案涉房屋包含院落的理解正确,不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日照中院未按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拍卖公告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虽有瑕疵,但不符合《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