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司法拍卖或者变卖流拍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按流拍价以物抵债,但被执行人财产流拍价大于申请执行人债权金额,而申请执行人没有能力支付差额款项。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以物抵债吗?如果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迟迟不支付差额款项,被执行人又怎么办呢?与大家一同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却不能补足差价的,法院不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但实践中,总是会有差异,被执行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抵债财产和差价款两头落空呢?
法院作出或送达以物抵债裁定前
1、要求先补齐差价
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发现申请执行人无力补齐差价的,应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在申请执行人补齐差价款后,再向其送达以物抵债裁定,或在申请执行人未补齐差价款前,不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2、申请自行处置
若被执行人认为抵债价格过低或者申请执行人无力补齐差价的,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申请自行处置机制财产。
按此规定,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程序。
被执行人可申请不超过60日的自行处置期限,若被执行人在此期限内自行处置成功,则可以不再启动以物抵债程序,也无需要求申请执行人补齐差价款。若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失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以物抵债程序。
法院已作出并送达以物抵债裁定的
1、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法院应在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将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法院在差价支付前送达抵债裁定的,被执行人可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2、要求重新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按此规定,若法院已作出并送达以物抵债裁定,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补交价差的,导致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被执行人可以要求法院裁定重新拍卖。
能主张逾期支付差价的利息损失吗?
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抵债差价,被执行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支付利息,目前司法实践并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起诉。
因为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例如,(2024)内07民终1524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用了十年时间才补齐抵债差价,被执行人起诉要求返还差价款的利息损失及占用租金的利息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可通过重新拍卖等方式维权,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利息损失。
例如,在(2024)黑07民终102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抵债裁定书后达两年有余才支付差价款,被执行人也未积极向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起诉代为追索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承受人应于裁定书送达前先支付差价款。交付差价款与交付抵债财产并非同时履行的义务,而是交付差价款在先,交付抵债财产在后。
申请执行人未及时向被执行人支付抵债差价款,被执行人也未积极向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本案原告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利益明显受到损害,其可以代位行使向申请执行人追索延迟支付期间利息的权利。支持原告代位行使对逾期利息的追索权。
综上,当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但被执行人财产的抵债价格超过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申请执行人无法补足抵债差额款项的,法院不应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申请执行人补齐抵债差额款项前,法院不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抵债裁定。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应在抵债前通过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先支付差价款,或向法院申请自行处置。若法院已作出抵债裁定,被执行人可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或申请重新拍卖。